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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溪山實驗國小

公告訊息

重申有關學校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

{{ $t('FEZ001') }} 陳文賢

{{ $t('FEZ002') }} 學輔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1938D號函、本局108年6月26日北市教學字第1083056858號函、108年1月19日北市教中字第1083006849號函辦理暨115年3月4日北市教學字第1153043758號函計達。
二、學校應依據「書面自省」、「陳述書」及「獎懲建議單」之不同目的與功能,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
(一)「書面自省」:屬管教措施。
1、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
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
2、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
3、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二)「陳述書」:屬兒少表意權範疇。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3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
1、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類
此表件。
2、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
3、陳述過程亦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見之功能。
4、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應尊重學生意願,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三、教學現場執行之應注意事項:
(一)事件經過之書寫,應限於事實釐清,不宜含有「自我檢討」、「犯錯事實」等文字,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學校不應為簡化程序,將「陳述書」或「書面自省」併同使用或作為獎懲建議單的唯一依據,應依其不同目的釐清使用時機。
(三)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權利。
(四)學校使用「書面自省」或「陳述書」應遵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凡涉及學生受獎懲事件之隱私資料應採行必要保密措施,避免相關表件因格式設計不當而外洩學生個人或家庭敏感資訊。
(五)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時,應即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適切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學生行為改善及保障其受教權益。

(六)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
四、請各校將旨揭相關表件公告於官網,使用時務必恪遵相關規定並於校內各項會議加強宣導,以落實維護學生權益及程序正義,避免衍生爭議,並確保學生受教育權、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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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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