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之分發入學原則(100.07.06修訂):
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並提供當年度1至5月任一月份之水電費收據,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內,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地址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者。
(2)連續居住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人數如超過學校得容納名額,則依設籍先後分發入學。
依第一項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父母是否均共同設籍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學校就讀。
共同學區家長請就共同學區的學校選擇一所欲就讀的學校填寫。
國中新生入學分發相關資訊,請參考以下教育局網址及pdf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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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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