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輔處|
說明:
一、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委託暨本中心113年
度研習行事曆辦理。
二、研習對象:
(一)依據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校長應完成需完成性平調查人員初階、進階、高階培訓,調訓已經完成進階研習之校長。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已完成調查人才庫進階培訓之人員(請勿薦派曾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並經調查後事實認定成立之行為人參加)。
(三)前兩項報名人數未達研習人數,開放以下人員報名,需
已完成第(一)項進階研習,依報名順序錄取5名。(非依臺北市教師在職研習網報名人員,請指派單一窗口人員受理報名,並將人員姓名及身分證號碼EMAIL至承辦人
信箱,依收件時間序優先錄取前5名,請勿薦派曾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並經調查後事實認定成立之行為人參加)
1、本市、新北市、基隆市之執業律師。
2、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工作小組機關正式編
制人員(不含委託單位)。
3、現任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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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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